为进一步规范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示管理,完善汽车能源消耗量公示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示管理的通知》,部署进一步加强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示管理。通知要求,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保证其轻型汽车产品在销售时粘贴有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
据通知,能耗标识的内容、格式、材质和粘贴等应符合相应规范;在汽车产品自身以外其他场所使用能耗标识时,可等比例放大或缩小;已备案能耗标识数据如发生变化,按新增能耗标识处理,企业需及时填报备案;对已停止生产或进口的车型,企业应及时申请作废相关能耗标识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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